張貼日期: 2022-12-06 18:45:46 點閱:192
主旨: 數位發展部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數位發展部111年11月28日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056號函辦理。
二、 檢送修正「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含修正對照表)1份。
三、 旨揭修正規定明確規範至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使用之產品,不論其產品是否為機關財產,皆須遵守該不得使用之要求。例如民眾於公務機關場域中向該機關租賃廣告牆,機關應於契約中規範該廣告牆所使用之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皆須遵守規定,並落實督導責任。
四、 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外,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一)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二)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三)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四)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