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8-02 10:35:52 點閱:282
主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
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
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
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復查本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
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
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
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
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三、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
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
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