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1-07 15:10:01 點閱:56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4日總處培字第
1100010086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
有休假資格人員在2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
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
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任所。…」,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
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
各單位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經單位主管核
准,始得離開辦公場所。
三、另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
略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每日出差及請假人數合計以
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為賦予各單位農曆春節連續假
前、後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單位確依相關規定,於旨揭期
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
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