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8-11 15:58:47 點閱:600
彰化縣竹塘鄉長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 年 7 月31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
(一)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 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二)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可通話手錶、
google 眼鏡)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規範:
1.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2.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3.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由學校統一發下規範書,家長詳填規範書下附的簽名同意書與申請表,隔日交回,由教師收齊向學務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4.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
校。
5.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
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6.學生於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裝置,一經發現,老師有權要求關機。如遇臨時或
緊急狀況及特殊需求時,由班級導師及校方連繫家長。
7.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裝置,前兩次予以告誡並通知其家長,第三次違規(則由教導處)即註銷其使用資格,並發下通知告知家長禁止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
8.學生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仍攜帶行動載具裝置到校,導師予以告誡並通知家長,由學務處依本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9.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10.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學校學生輔導管教辦法處理。
四、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
性。
五、校園非開放時間(上午 7:20~下午 4:00),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未經申請核可,禁止使用行
動載具拍照、錄影及錄音等。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
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有關學生使用辦法,由教導處擬定相關規則實施。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