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辦理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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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兼任人事    


張貼日期: 2020-05-13 10:23:59  點閱:91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090號函辦理。
二、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適用於各勞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5日勞職綜1字第1050013331號函以,該法適用於各業,爰學校屬教育業,其所屬人員不分身分別(含公務人員等),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再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及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按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中,有關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40歲以上人員,補助次數2年一次,補助金額以3,500元為限。
三、 請貴校遵循上開規定辦理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事宜,另有關本縣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請依本府補助標準辦理,以保障是類人員權益。